董女士将一套房产出售给胡先生,哪知办理过户后,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其中57万余元购房款无法收回。纠结官司打了三年无果。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在网上全程直播了庭审过程。据悉,这次我市法院首次对再审案件进行网络直播。
合同无法履行
买卖双方闹上法庭
董女士一方诉称,2008年1月25日,她和胡先生签署《购房合同》,约定向胡先生出售自己名下位于南山区桃园路南苑新村西区一建筑面积为89.06平方米的房产,转让价格为82.3万元。同月29日,双方与地产中介签署《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如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要求其以按日百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同年2月21日,双方办理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同月26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至胡先生名下,而胡先生仅向董女士支付购房款25.3万元,尚拖欠购房款57万元。为此,董女士一方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胡先生支付购房款57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此案一审时,胡先生提出反诉,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合同》,董女士返还其预付购房款25.3万元及利息,并双倍返还其定金10.6万元。他称董女士一方因向典当行借款抵押了该房屋,当时董女士找到了担保公司为其赎楼,该担保公司让双方又签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并说明此合同仅用于赎楼,并不实际履行。但董女士收到胡先生的钱还了担保公司,拿回房地产证后,拒绝将房地产证交给银行办理抵押手续,致使胡先生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纠结的官司
打了三年无果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向董女士支付57万元是需要向银行贷款的,而双方在庭审中已承认胡先生向银行贷款时,需要登记在胡先生名下的涉案房屋的《房地产证》原件,用以办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手续。而该房屋的《房地产证》原件经双方同意,目前仍在董女士处保管,董女士、胡先生确认双方曾联系过一起办理贷款手续,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该院认为,董女士、胡先生双方均不能证明对方违约,故对双方主张对方违约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董女士、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
董女士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但她称因为胡先生在二审过程中表示愿意履行合同,于是她撤诉。哪知道胡先生反悔,认为自己已超额交清房款而不履行合同,并采取暴力手段企图抢占房屋。
2010年11月9日,董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该房产买卖合同;胡先生则提出反诉,请求交付房产。南山区法院在今年4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以“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双方的起诉。董女士再次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但被中院驳回。
为此,董女士一方向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判令胡先生支付57万元购房款、28万余元违约金。
双方愿调解此案须再审理
胡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昨日的庭审现场提出,胡先生愿意在2012年1月20日前支付57万元购房款,但请求法庭驳回董女士28万违约金的索赔请求。
因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庭表示将在庭后组织调解工作。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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