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发生纠纷,当事人李小姐说根本没签劳动合同,公司却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签有李小姐名字的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是真是假?此案原本定于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因为法院同意了李小姐的鉴定申请,案件开庭推迟。
当 事人李小姐原是深圳一家时装有限公司的员工,去年2月入职,同年7月离职。去年7月29日,李小姐向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在职期间 的加班工资6.4万余元及50%的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及其他赔偿金,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委在去年11 月作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万余元,为李小姐办理社会保险。
仲裁后双方均不服,遂诉至福田法院。李小姐要求公司支付6.4万余 元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及其他款项,公司方面则请求判令他们无需支付加班工资3万余元,无需为李小姐办 理在职期间社保。今年2月,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时装公司无需支付李小姐加班工资3万余元,驳回李小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有两个焦点:双方 是否签有劳动合同?公司是否拖欠加班工资等款项?针对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了签有李小姐姓名的劳动合同,虽然李小姐对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 在仲裁过程中及一审指定举证期限内均未申请笔迹鉴定,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加班工资等款项,一审也认为李小姐的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后,李小姐不服上诉到市中院。李小姐上诉的一个重点是认为劳动合同是伪造的,要求鉴定劳动合同上李小姐的签名。二审原本在昨日开庭,不过昨日法院通知当事方,已同意李小姐关于鉴定签名的申请,案件将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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