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离婚率直线上升。1980年我国离婚34.1万对,而到2006年,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就有118.8万对,此外,还有大量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案件。婚姻的解散导致家庭的解体,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日渐增长的离婚率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其原因当值得深思。
他们为什么选择分手
■家庭失谐型
婚姻中的男女,每天面对的不仅是丈夫、儿女,还有公婆、姑嫂等错综复杂的家庭及亲友关系,有些夫妻本来感情不错,但由于双方处理不好上述关系,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造成家庭不和、夫妻反目。此外,由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精神生活的完美与和谐,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更高,一些夫妻由于各自成长的环境和个性不同,情趣、爱好存在差异,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分歧,久而久之差距加大,也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感情变化型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男女双方结婚应以互相具有感情为前提,结婚之后夫妻之间也负有互相******的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的感情可能发生变化,失去感情基础的婚姻往往会走向解体。由于婚后了解程度的加深或者发生家庭矛盾使感情可能发生变化本属正常,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由于传统的家庭道德观念受到冲击,社会制约也相对弱化,使得感情变化的随意性增加,当事人内心的自我约束程度降低,这是导致当前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型
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而且也会对双方的感情基础产生很大戕害。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一直是离婚纠纷中的一个重要诉由。由于生理特征等诸多因素影响,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往往是女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是婚姻感情基础薄弱、男权思想严重以及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等。由于家庭暴力较难取证,受害者一般也不愿公之于众,对轻微的家庭暴力多采取容忍态度,因而容易纵容加害者的行为,使之愈演愈烈,最后往往导致不得不以离婚解决。
■草率结婚型
结婚草率、离婚迅速的“短期婚姻”在当前离婚纠纷中日益增多。这类婚姻的感情基础自始即不牢靠,夫妻双方均没有慎重对待婚姻,抱着搭伙过日子的思想凑在一起,有一见钟情冲动之下定终身的,有为住房分配或为调动工作而结合在一起但事后又反悔的等种种情况。应当重视的是,在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中,有相当一些是由于年轻人在认识不久即发生了性关系,男方为显示负责而登记结婚,但婚后随着双方了解程度的加深,发现并不适合在一起生活,最后只好还是选择分手。
此外,还有因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或沉迷于不良娱乐场所等,而引发婚姻危机导致离婚的也不在少数。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离婚原因类型
针对当前离婚潮上升的趋势,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该市近3年来审理的7600余件离婚案件中抽出200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离婚诉因主要有8种:一是单纯认为感情不和谐而要求离婚,占19.7%;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占29.3%;三是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占5.1%;四是因一方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占14.1%;五是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矛盾而导致离婚,占4.8%;六是因吸毒而离婚,占3.1%;七是因家庭贫困而离婚的,占14.2%;八是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占9.7%。
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
——离婚误区面面观
我国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对离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常常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此在离婚诉讼中增加了不必要的纠纷,也使诉讼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
误区一:
谁先提离婚,谁就会吃亏
有些人认为,如果自己先提出离婚,会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或在财产分割上吃亏。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庭是否允许离婚主要是以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主要依据,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无关。对于有些已无存在必要,给家庭和当事人都带来痛苦的婚姻,如果双方为免吃亏而都不提出离婚,使家庭长期处于僵持、冷战状态,不但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利,对其家庭、对社会都可能存在隐患。
误区二:
有了婚外情,肯定就能离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居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有了婚外情,但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自己或请人跟踪,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以为这样就有了获准离婚的法定理由,但结果往往并非如此,而且对此如把握不当还可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
误区三:
分居满两年,才能判离婚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这也只是离婚的情形之一,而且“可以判决”并不等于“必须判决”,并非分居两年之后就一定能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来综合认定的,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未分居但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仍可以判决离婚。很多当事人对离婚的法定条件的理解并不准确和全面,给自己的诉讼行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误区四:
财产署我名,当然就归我
一些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谁的名下就归谁,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如双方无特殊约定,其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不管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如双方无特殊约定,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也有人认为,只要把财产转移了,对方就没办法。但依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后,一方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同样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误区五:
青春损失费,付了才分手
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中,一些女性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支付所谓“青春损失费”的主张。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一些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一味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使得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误区六:
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后,怀着报复心理,在取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后,拒绝对方对子女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也有一些由于已再婚,怕对现在的家庭造成不好影响,导致家庭不和睦,也尽量避免与对方的接触。但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拒绝对方对子女的探望,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于自己子女的成长和离婚双方都会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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