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了《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现就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归纳了8个要点:
1.【合同主体要查清】
房屋租赁的主体要核实,承租人和出租方均应核实对方身份,明确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等。
2.【房屋状况请写明】
应对拟交付使用的房屋的状况做详细了解,重点是在合同中将拟租赁房屋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3.【租赁期限书面订】
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若到期后双方愿意维持租赁关系,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合同效力要有凭】
口头形式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如书面形式确定;书面形式的合同中,登记备案的比没有登记备案的效力确定。
租赁前承租人需确认待租房屋是否合法,若是违规建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承租人仍需支付使用费用。
若出租人以一处房屋与多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则房屋现占有使用者的合同的效力最大,其次是将租赁合同登记在先者,合同先成立者效力最小。
若租赁房屋被查封,或产权有异议的,或有其他违法情况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5.【房屋维修可约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装饰装修多留心】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了装饰装修,后租赁合同被追认为无效时,未与房屋形成整体而可以分割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与房屋形成整体而不可分割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了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因与房屋形成整体而无法分割的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房屋转租需同意】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知道该转租后在六个月内未表示异议的,不得提出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次承租人愿意代为支付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转租期限超过原租赁期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优先购买权可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若出租人将房屋卖给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则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后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则承租人不得要求确认其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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