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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第二条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二)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二)、(三)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六)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四)、(五)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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