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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侵害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非法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将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通常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即间接损失。侵害名誉权的方式通常有:
一、侮辱。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侮屏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侮辱是否须有公然性,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侮辱须有公然性,否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所谓公然侮屏是指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的语言行为当众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另一种意见认为,公然侮辱是刑法上构成侮辱罪的必要条件,民法上无此限制。
二、诽谤。指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其精神上受到很大痛苦。
三、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或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中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隐私权一词,但应当解释为包括在名誉权之中。
四、广告、新闻报导失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后果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被侵害人是特定人。这并不是说必须是指名道姓才能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的人,虽未指名道姓也能构成侵权。(2)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敌意和过失。这与刑法上的侮辱罪、诽谤罪显有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3)必须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即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
构成名誉侵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同。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必要时,法院可以对侵权人给予民事制裁。侵权人拒不执行法院关于责令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判决时,法院有权采取公告、登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将此情况公之于众,其费用由侵权人支付。侵害死者名誉权使其近亲属因此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诉请法院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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